2011-11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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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内直党工发[2011]8号文件“中共内蒙古直属机关工委关于命名表彰区直文明机关(单位)的决定”,我院被复查认定为2009-2011 年度区直文明机关(单位)。希望我院全体员工要珍惜荣誉,发扬成绩,再接再厉,在推进区直机关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、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 作用,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,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,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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